就 业 规 则
第 1 章 总 则
第 1 条 目 的
株式会社Andone(以下简称「公司」)以明确职员劳动条件,维持职场秩序为目的,就职员的相关工作基本事项制定本就业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 2 条 职员定义
本规则中的职员是指:经过第2章规定的「录用」程序,与公司签订录用合同者。
第 3 条 职员种类
职员种类如下所示。
(1)正社员
录用合同中无规定期限的录用者
(2)小时工
劳动时间低于正社员,短时间内的录用者
第 4 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前条规定的所有职员。
第 5 条 适用范围外者
符合下列任一项者的劳动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原则上适用本规则的规定,符合第1号者由本人实施自主管理。
-
公司规定的管理者或监督负责人
-
公司指定的机密处理者
2 符合前项任一项者不适用工作时间外出勤(第45条)、休息日出勤(第46条)的规定。
第 6 条 规则遵守义务
职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及其他各项规则,诚实履行其义务,正确行使其权利。
第 7 条 各项提交手续材料
有关本规则及本规则附属规定中的各项提交手续材料,在无特殊理由下,职员本人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提交。
2 违反前项规定情况下,将无法适用各种规定处理。
第 2 章 人 事
第 1 节 录 用
第 8 条 录 用
公司从应聘者中选拔考试合格者作为职员加以录用。
第 9 条 录用考试
应聘者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但是,在公司认可无需提交的情况下,可省略其中一部分资料。
(1)个人简历(添加提交日前3个月以内拍摄的照片。可亲笔填写者请亲笔填写)
(2)工作履历书
(3)体检报告(提交日前3个月内的体检结果,公司以此作为录用时的体检报告。)
(4)最终学历成绩证明书(仅限应届毕业生)
(5)最终学历毕业证书或预定毕业证明书(仅限应届毕业生)
(6)各项资格证明书
(7)公司指定的其他资料(驾照等)
第 10 条 录用合同和劳动条件的提示
新录用者在入社前会与公司签订个别录用合同,在签订录用合同时,公司会提示录用合同兼劳动条件通知书及本规则,并明确以下劳动条件。
(1)劳动合同的期限
(2)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
(3)上班时间及下班时间、有无超过规定劳动时间的劳动、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
(4)工资、计算和支付方式以及工资截止及支付日期
(5)退休、退职事由、退职手续、解雇事由、解雇手续
第 11 条 提交资料
被录用者必须在录用后2日内提交下列资料。但是,在公司认可无需提交的情况下,可省略其中一部分资料。
(1)入社誓约书
(2)保密协议及个人信息保护誓约书
(3)身份保证书(保证人亲自签署)
(4)交通费支付申报书
(5)工资・奖金汇款账户指定书
(6)抚养家人申请书
(7)工资所得者的抚养控除(异动)申报书
(8)居民票记载事项证明书
(9)源泉征收票(仅限具有前职工作者)
(10)录用保险被保险证(仅限具有前职工作者)
(11)年金手册或基础年金号码通知书
(12)公司需要的其他资料
2 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规定资料的情况下,将视为辞退录用。
第 12 条 取消录用
录用内定者符合下列任一项时,公司可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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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公司指定期限内提交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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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录用设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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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毕业生未能毕业
-
由于身心疾病或其他健康原因无法工作
-
不能在预定入职日工作,入职日延迟超过2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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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工作履历书以及其他提交资料中存在虚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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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发言时存在虚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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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记录
-
被认定与反社会势力有关系者
(10)为公司经营上的理由时可取消内定
(11)被认定有可能违反就业规则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时
2 录用内定者在录用内定通知书中指定的第一个工作日的出勤时间时无正当理由不出勤者,将视为没有入职意愿取消录用内定。
第 13 条 个人变更事项申报义务
在职员提交资料后发生下列事项变更时,必须在其事由之日起7天内通过公司指定用纸填写变更事项并申报。申报时,在前条规定的提交资料中附加有关变更事项资料。
(1)职员或其家庭人员姓名
(2)家庭构成
(3)现住址、家里电话、手机号码
(4)出勤路线及交通费
(5)学历
(6)持有驾照及资格证书
(7)公司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 14 条 身份保证人
身份保证人原则上为2名,本人父母或者拥有独立营生能力的公民,公司认定适当的成年人。但是,在公司认可无需特别提交的情况下,无需规定身份保证人。
2 身份保证书签署保证期限为5年。
3 符合下列任一项时,公司及时通知身份保证人。
(1)职员因在业务上不胜任或不诚实,有可能由身份保证人承担责任时
(2)职员因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发生变更,身份保证人承担责任加重或监督困难时
4 收到前项通知时,身份保证人可解除身份保证协议。
第 15 条 变更身份保证人
符合下列任一项时,职员必须立即变更新保证人,并向公司提交身份保证书。但是,保证合同期限为原身份保证人合同的存续期限。
(1)身份保证人死亡时
(2)因身份保证人合同的解除,缺少身份保证人时
(3)身份保证人欠缺前条第1项要求时
2 身份保证人住址及姓名发生变更时,职员必须及时通知公司。
第 16 条 试用期
对第8条中录用的职员,从录用日起设置2个月的试用期。但是,对有特殊技能和经验者,不设置试用期。
-
前项试用期因情况可缩短或从入职日起延长1次不超过1年的试用期。延长的情况下,提前2周通知本人。
3 在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时,符合下列任一项者将被认定为不适合作为职员继续工作,依据本规则的「解雇预告通知」及「解雇制约」的规定实施解雇。另外,对从试用开始工作日未经过14天者,不支付解雇预告通知补助可即日解雇。
(1)当发现录用考试及录用时提交的资料记载事项或本人所述内容与事实存在明显差异时,或当发现隐瞒可能影响工作运行的既往病史时
(2)有不恰当言行或判断在职场缺乏协调性时
(3)无正当理由擅自迟到者
(4)无正当理由擅自缺勤者
(5)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解雇」事由时
(6)其他类似上述各规定事由时
4 对试用期内职员的业务适应性进行综合判断后决定是否正式录用。是否正式录用在试用期满前决定。决定正式录用时,试用期按工龄计算。
第 2 节 人事异动
第 17 条 培 训
按照公司指示要求,公司对职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包括一般教养培训和住宿集训)。
2 参加住宿集训期间时,禁止职员从集训所外出和在外过夜。
第 18 条 出差・工作地点或配置
按照公司指示要求,安排职员出差・工作地点或配置。
2 职员因出差在外工作,劳动时间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按通常工作时间计算。但是,当所属上级事先做出特别指示时不限于此。
第 19 条 调动工作地区及变更工作内容
根据业务需要,公司可命令职员调动工作地区或变更工作内容。在此情况下,职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 收到前项命令的职员,于发令日第二天起至指定日期内必须交接完工作。调动工作地区的情况下,必须于指定日期前出发就任新职。
第 20 条 调职及转籍
根据业务需要,公司可命令职员调职或转籍。在此情况下,职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是,在命令转籍的情况下,原则上需经过本人同意。
2 收到前项命令的职员,必须与下一任职员于调职日期前交接完工作。
3 公司发出调职或转籍命令之时,对调职・转籍处的劳动条件做另行规定。
第 3 节 休 职
第 21 条 休职事由
职员符合下列任一项时视为休职。但是,不包括无复职计划的情况。。
(1)因工作外的伤病(以下简称「因私伤病」)缺勤超过30天(缺勤日包括休息日)未治愈时。治愈是指恢复到与患病前同样的正常工作运行状态。
(2)由于精神或身体上的疾病无法提供完整的劳动,公司判断其疾病不治愈等造成业务受到影响时。
(3)公司命令调职时。
(4)本人因私提交休职申请,公司批准时。
(5)以上各规定外,因特殊情况需要休职,公司判断适当时。
2 休职期间不支付工资。
3 休职期间也继续持有社会被保险者资格。有关休职期间社会保险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征收方法,按照第5章工资条例的规定。
第 22 条 休职期限规定
依据前条第1项,对休职者规定如下休职期限。
(1)前条第1项第1号的情况下 1个月
(2)前条第1项第2号的情况下 1个月
(3)前条第1项第3号的情况下 调职期限
(4)前条第1项第4号、第5号的情况下 公司批准的期限
2 不论前项规定,公司如有特别需要可延长休职期限。是否延长休职期限,职员都有义务进行一月一次的近况汇报。
3 职员需提供休职事由证明资料。休职事由为因私伤病的情况下,为判断职员是否有必要休职,需提供公司指定的医师诊断证明。在此情况下,职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 前项规定的资料中,对标有有效期限的证明在有限期限结束时或医生诊断证明中禁止工作的期限结束时,必须重新提交资料。
5 前条第1项第1号或第2号休职者,在休职期限结束前复职的情况下,复职后未经过30天,再次因同样休职事由或类似事由缺勤时,公司要求职员休职。在此情况下休职期限不做中断,前后时间采取合并计算。
6 休职期限除前条第1项第3号情况外,不计入工龄。
第 23 条 复 职
职员在休职期间内,其休职事由消除时,应迅速提交复职申请,公司判断是否适合复职要求,批准后方可复职。
2 休职事由为第21条第1项第1号・第2号(因私伤病・精神疾病等)的情况下,公司为判断是否适合复职,需职员提供医师的诊治证明书(诊断书)。如公司需要与开具诊断书的医师进行面谈上的情况听取时,职员必须协助。
3 即使提供前项诊断书,公司可要求职员提供公司指定的医师诊治证明书(诊断书)。在此情况下,职员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的情况下,职员提交的诊断书有可能无法作为休职事由消除的判断资料。
4 复职后,原则上继续就任休职前的职务。但是,恢复休职前职务出现困难或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复职在其他职位・部门。无法承担管理职职责时,予以免职,此时将根据工作内容变更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
5 即使休职期限结束,休职事由未消除的情况下,以休职期限结束日作为自动离职日。
第 4 节 退职及解雇
第 24 条 自然退职
符合下列任一项时,以该日作为退职日,第二天起失去职员身份。
(1)职员死亡时
(2)休职期限结束,不能复职时
(3)就任董事时
(4)与公司失去联络经过30天,不明其所在处时
(5)规定了录用期限的录用合同期满时
第 25 条 申请退职
申请退职的职员,必须在期望退职日的2个月前向所属上级表达退职意向。
2 前项意向表达后,在期望退职日30天以前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提交附有退职理由的退职申请书,此时公司原则上接受退职请求,因此无法撤回。(以下简称「申请退职」。)
3 第2项退职申请书的提交日期少于期望退职日30天前时,根据情况可视为接受退职请求。
4 申请退职的职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之前所从事的工作必须在退职日前与下一任职员交接完毕,同时不得妨碍工作运行。如对交接工作出现懈怠造成妨碍时,公司可进行惩戒处分,同时不支付退职工资或减少支付金额。
(2)截至退职日,公司如有业务上的指示,必须服从指示。
第 26 条 退休
职员退休日是指满65岁周岁(65岁生日的前一日)的当月月末作为退休日。
第 27 条 普通解雇
职员符合下列任一项时,公司予以解雇。
(1)业务成绩或业务能力明显不良,不适合工作时
(2)无理由情况下不服从公司指示和命令等就业状况明显不良,不履行职员应尽职责时
(3)与其他职员缺乏协调性,对工作造成妨碍时
(4)懈怠掌握公司所需知识和技能时
(5)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职、调动、职位变更或业务重组时
(6)对试用期职员的健康状态、技能、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认定为不合格职员时
(7)因精神或身体障碍不能胜任工作时
(8)2周以上缺勤,且不涉及休职事由时
(9)公司基于劳动基准法第81条支付结算补偿时
(10)因工作伤病疗养3年后仍未痊愈,通过劳灾保险领取伤病补偿养老金,或同日后领取时
(11)公司事业不能继续进行,事业结束、废止时
(1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公司需要缩减业务、变更或关闭部门,难以通过转岗或其他方法消化富余人员时
(13)有损害公司信誉行为时
(14)符合重大惩戒事由时
(15)不符合前条内容,但符合惩戒事由的情况下,认定其无悔改之心,反复犯错,无改善迹象时
(16)其他类似上述事由时
第 28 条 解雇预告通知
依据前条规定予以解雇时,需于解雇日30天前发出通知,或支付平均工资30天的工资作为补助,即日解雇。但是,符合下列任一项时,不进行解雇预告通知或不支付解雇预告通知补助,公司可即日解雇。
(1)在试用期内录用14天以内者
(2)责任归咎于劳动者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认定无需进行解雇预告通知时
(3)行政机关认定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造成公司事业不能继续进行时
2 前项的预告天数,仅平均工资支付天数可以缩短。
第 29 条 解雇制约
职员因工作伤病处于疗养休假期间或事发后30天内,以及依据劳动基准法65条的规定对产前产后的女性职员处于休假期间或事发后30天内不予以解雇。但是,符合下列任一项时不限于此。
(1)公司基于劳动基准法第81条支付结算补偿时
(2)因工作伤病疗养3年后不能治愈,通过劳灾保险领取伤病补偿养老金,或同日后领取时
(3)所属管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认定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造成公司事业不能继续进行时
2 公司不得以职员申请育儿休假或看护休假,或者以取得育儿休假或看护休假为由,对该职员予以解雇或做其他不利的处理。
3 公司不得以女性职员结婚为由予以解雇。或者不得以女性职员怀孕、生育及其他类似事由为由,对该女性职员予以解雇或做其他不利的处理。
第 30 条 退职者的义务
因退职或解雇失去职员资格者应迅速归还从公司借用的物品及数据文件、软件、硬盘等全部物品,如与公司存在债务问题,必须还清所有债务。
2 前项中所指从公司借用的物品如下所示。
(1)健康保险证
(2)公司公章
(3)职员证
(4)公司名称名片
(5)公司借款
(6)其他从公司借用的物品
3 职员录用关系终止后也不得泄露公司经营・客户等企业相关机密信息。
4 职员退职时,必须提交「关于退职后的信息保密誓约书」。
5 入住公司宿舍者需于离职日7天内进行交接转让。
第 5 节 退职证明等
第 31 条 退职证明
退职或被解雇职员如需下列证明书时,公司及时开具证明。
(1)受雇期限
(2)业务内容
(3)公司职务
(4)工资
(5)退职事由(解雇时为解雇事由)
2 前项证明书内第1号至第5号中,可记载退职或被解雇职员只要求记载的内容。
第 32 条 解雇理由证明书
被解雇职员从解雇预告通知日起至退职日为止期间如需解雇理由证明书时,公司开具记载解雇事由的证明书。如该职员只需记载解雇事实的证明书,公司将开具只记载解雇事实的证明书。
2 收到解雇预告通知日后,职员因其被解雇以外事由退职的情况下,公司不开具解雇理由证明书。
第 3 章 考 勤
第 1 节 工作时间、休息
第 33 条 规定劳动时间、上班时间・下班时间以及休息时间
公司规定的劳动时间为1天8小时、1周40小时,上班时间、下班时间以及休息时间原则如下所示。
上班时间: 8:30 下班时间: 17:30
休息时间: 12:00 ~ 13:00 (60分钟)
因工作内容需要变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时,依据个别劳动条件通知书。
2 前项的上班时间及下班时间指工作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不是到达公司和离开公司的时间。到上班时间不能开始工作,视为迟到,到工作开始为止的时间不支付工资。
第 34 条 1年制变动劳动时间制度
第33条规定外,基于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4的规定,公司如设有职员半数以上的劳动工会则与劳动工会,公司如不设有职员半数以上的劳动工会则与代表职员半数以上的代表者签订如下事项规定协议,以1年单位作为变动劳动时间制度进行劳动。
(1)成为对象的职员
(2)劳动期限・起始日
(3)劳动期限内工作日及每一工作日的规定工作时间。但是,设定分期期限的情况下,分为(3)‘初期内工作日和各劳动日的规定劳动时间,以及(3)“有关后期的各期间内总劳动日和总规定劳动时间
(4)特定期限
(5)有效期限
2 前项情况下,签订的规定协议作为就业规则的部分附属协议,就业规则内未规定的项目,依据该协议附属条款。
第 35 条 上班时间、下班时间及休息时间的变更
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在事先通知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第33条的上班时间・下班时间及休息时间。
第 36 条 弹性时间工作制
公司需要时,适用弹性时间工作制职员的上班时间及下班时间,不依据第33条规定,由职员自主决定。
2 依据前项规定采用弹性时间工作制时,以上午10点至下午3点为主要时间段。灵活安排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各为上午7点和晚上10点。
3 导入本条规定的弹性时间工作制的情况下,需与代表职员半数以上的代表者签订书面协议,弹性时间工作制的具体内容依据规定协议的规定内容。
第 37 条 休息时间的利用
职员可自由利用休息时间。但是,休息时间内外出时必须得到所属上级许可。
第 38 条 育儿时间
对抚育出生婴儿未满1年的女性职员,除规定休息时间外,给予一天2次,每次30分钟的育儿时间。另外,本人提出期望时也可不分为2次,给予一天1次1个小时的育儿时间。
2 对本条规定的育儿时间不支付工资。
第 39 条 公民权行使保障
职员行使选举权或其他公民权利,或执行公开职务申请所需时间时,公司给予必要时间。但是,在不妨碍职员行使权利或执行公务前提下,公司可变更职员的申请时间。
2 基于前项规定,职员申请免除劳动时,必须依据规定程序事先向所属部门上级提交申请。
3 对本条规定的公民权行使时间不支付工资。
第 40 条 出差等工作时间
职员因出差或其他公司要务需要在公司以外场所工作,难以计算工作时间时,以本条规定的工作时间计算。但是,所属部门上级事先做出其他指示时,不限于此。
2 不论前项规定,在工作运行时,通常需要超过规定劳动时间工作的情况下,与职员签订书面协议,并向所属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申报,就该协议规定的时间作为工作时间。
第 2 节 休息日等
第 41 条 休息日
职员的休息日依据公司日历。
因工作内容变更休息日的情况下,需依据个别劳动条件通知书等的规定。
2 依据一年制变动劳动时间制度的工作者,需根据年间工作表制定休息日。
3 前项休息日中,超过法定假日的休息日作为规定休息日。
第 42 条 休息日的调换
根据业务需要,前条规定的休息日可事先调换到其他日期。在此情况下,原则上该休息日需调换到同一周内的其他规定工作日,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调换到公司另外指定日期。
2 前项情况下,截止到前一天公司通知职员指定的调换日期。另外,调换后公司也会确保每4周4天的休息日。
3 职员在接到前项通知后如无正当理由,在调换为工作日后不出勤者视为缺勤。
第 43 条 代 休
有关第41条的休息日,对在休息日工作的职员,根据公司业务上的判断给予职员代休。在此情况下,原则上给予7天内的代休。代休不支付工资。
2 给予前项代休的情况下,有关法定假日工作规定,仅支付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加班工资(0.35)。此外,有关工作时间外的部分,仅支付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加班工资(0.25)。
第 44 条 灾害时出勤
在因灾害等不可避免的原因需要临时出勤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基准法第33条的规定事先取得所属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许可,可在必要限度上超过法定劳动时间,或在法定休息日及深夜命令职员出勤。但是,因事态紧迫无法事先取得所属劳动基准监督署长同意的情况下,需在事后及时提交申报。
第 3 节 工作时间外及休息日出勤
第 45 条 工作时间外出勤
根据业务需要,公司可命令职员在超过规定工作时间外出勤。
2 不论前项规定,超过法定劳动时间出勤,应在与职员代表签订的、向所属劳动基准监督署长提交的「有关工作时间外・休息日出勤的协议书」范围内下达命令。但是,因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需要临时出勤的情况下,依据本规则「灾害时出勤」(第44条)的规定,可在必要限度上下达命令。
3 对未满18岁者,原则上不命令其超过法定劳动时间出勤。但是,依据本规则「灾害时出勤」规定的情况下,不限于此。
4 处于怀孕期或产后未满1年的女性职员提出请求时,不命令其超过法定劳动时间出勤。
5 有关超过法定劳动时间出勤,根据第5章工资章节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 46 条 休息日出勤
根据业务需要,公司可命令职员在休息日出勤。
2 不论前项规定,在法定假日出勤的情况下,应在与职员代表签订的、向所属劳动基准监督署长提交的「有关工作时间外・休息日出勤的协议书」范围内下达命令。但是,因灾害等不可避免的原因需要临时出勤的情况下,依据本规则「灾害时出勤」(第44条)的规定,可在必要限度上下达命令。
3 对未满18岁者,原则上不命令其法定假日出勤。但是,依据本规则「灾害时出勤」规定的情况下,不限于此。另外,有关法定假日以外的休息日,可在不超过一周内法定劳动时间的范围内下达命令。
4 处于怀孕期或产后未满1年的女性职员提出请求时,不命令其法定假日出勤。另外,有关法定假日以外的休息日,可在不超过一周内法定劳动时间的范围内下达命令。
5 有关法定假日出勤,根据第5章工资章节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 47 条 深夜出勤
根据业务需要,或依据本规则「灾害时出勤」的规定,公司可命令职员在晚上10点至凌晨5点深夜出勤(以下简称「深夜出勤」)。
2 对未满18岁者,原则上不命令其深夜出勤。但是,依据本规则「灾害时出勤」规定的情况下,不限于此。
3 处于怀孕期或产后未满1年的女性职员提出请求时,不命令其深夜出勤。
4 有关深夜出勤,根据第5章工资章节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 4 节 休假
第 48 条 休假种类
休假种类如下所示。
(1)带薪年假
(2)产前产后休假
(3)生理休假
(4)育儿休假
(5)护理休假
(6)子女看护休假
(7)生育保健休假等
(8)特别休假
第 49 条 带薪年假天数
录用后对连续工作6个月,全天工作日达到8成以上的职员,给予以下带薪年假。
2 依据下表所示,给予最高限度为20天的带薪年假。
-
一周内
规定的工作天数
一年内
规定的工作天数
连续工作年数
6个月
1年
6个月
2年
6个月
3年
6个月
4年
6个月
5年
6个月
6年
6个月以上
5天
10天
11天
12天
14天
16天
18天
20天
4天
169~216天
7天
8天
9天
10天
12天
13天
15天
3天
121~168天
5天
6天
6天
8天
9天
10天
11天
2天
73~120天
3天
4天
4天
5天
6天
6天
7天
1天
48~ 72天
1天
2天
2天
2天
3天
3天
3天
3 带薪年假未使用的部分可转入下一年使用。
4 计算出勤率时,以下休假视为出勤。
(1)取得带薪年假
(2)工作伤病休假
(3)产前产后休假
(4)育儿休假
(5)护理休假
(6)子女看护休假
5 对取得的带薪年假,按正常工资支付。
第 50 条 取得带薪年假
申请取得带薪年假的职员,根据规定程序必须在7天前由本人向董事提出申请。在不妨碍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所属部门上级可变更休假时期。
2 职员由于某种理由不能在7天前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必须在当天工作开始前电话通知董事,上班后根据规定程序及时提交申请。
3 收到前项联络通知,但职员在规定日期内不能提交申请时,公司认定为不得已的情况下,前项提交申请所需日期可视为带薪年假。另一面,公司不认定为不得已的情况下,视为缺勤。
第 51 条 计划性给予
依据规定协议,在规定给予带薪年假时期时,对超过带薪年假天数(包括前一年度的转入部分)5天的部分,依据规定可给予带薪年假。在此情况下,职员必须按规定协议规定的时期内取得带薪年假。
第 52 条 产前产后休假
预计6周以内(多胞胎的情况下为14周)生育的女性职员提出请求时,公司给予产前休假。对产后女性职员,给予出生日第二天起8周的产后休假。但是,产后经过6周的女性职员提出要求时,医师认定复职后对工作无妨碍的情况下,可以复职。
2 对前项规定的休假不支付工资。
3 产前产后休假期间也继续持有社会保险被保险者资格。
第 53 条 生理休假
在生理日明显出现工作困难的女性职员提出请求时,给予休假。
2 前项休假不支付工资。
第 54 条 有关育儿看护休假法的停职、休假、以及其他限制及措施
有关育儿休假、护理休假、子女看护休假以及育儿看护休假法的其他限制及措施,依据另行规定的育儿看护休假法规章制度。
第 55 条 生育保健休假等
处于怀孕期或产后未满1年的女性职员,为在规定劳动时间内接受母婴保护法规定的健康指导或健康检查而要求门诊假期时,可在以下范围取得休假。
(1)产前情况
截至怀孕23周 ・・・・・・・・・ 每4周1次
怀孕24周至35周 ・・・・ 每2周1次
怀孕36周至出生 ・・・・ 每周1次,但在医师或助产师(以下简称「医生」)给出不同指示时,根据指示给予必要时间。
(2)产后(1年以内)情况下,根据医师等的指示给予必要时间。
2 处于怀孕期或产后未满1年的女性职员,基于母婴保护法规定的健康指导或健康检查,在收到医师等对有关工作时间的指示要求时,采取下列措施。
(1)怀孕期间的通勤缓和
被要求尽量避免通勤拥挤的情况下,原则上可缩短1小时的工作时间或错开时差在1小时以内的出勤
(2)怀孕期间的休息特例
被要求做特别休息时间安排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休息时间、增加休息次数
(3)怀孕期或产后各症状的对应措施
怀孕期或产后出现各症状或医师等指出有可能出现各症状时,可减轻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或休假等。
3 本条规定的措施中,对因休假、休职、休息以及缩短工作时间等未工作的期间或时间不支付工资。
第 56 条 特別休假
职员符合下列任一项时,根据提交的申请公司给予如下连休。休假天数中不包括公司假日。
(1)本人结婚 4天
(2)妻子生育 1天
(3)丧假
① 配偶、子女、父母的葬礼 3天
② 亲兄弟姐妹、配偶父母的葬礼 2天
③ 同居祖父母的葬礼 2天
2 必须提前申请特别休假。但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在事后迅速提交休假申请。
3 除特别规定外,特别休假不支付工资。
4 特别休假事生6个月后请求权消失。判断基准日如下所示。
① 结婚休假 结婚仪式、结婚登记日
② 妻子的产假 出生日
③ 丧假 死亡日
第 5 节 出勤、退勤
第 57 条 出勤及退勤
职员在出勤及退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时间开始前出勤,做好准备工作,工作时间开始时工作
(2)出勤及退勤时,必须利用规定的出入口进出公司
(3)出勤及退勤时,按公司的规定方法,本人亲自记录出勤及退勤时间
(4)退勤时,整理收好机器、器具、其他物品及文件等
2 职员在无特别指示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开始时工作,无特别需要不得离开公司。工作时间结束后,迅速离开公司,无工作需要不得留在公司。
3 职员在出差、其他公司场外工作,需要直接前往或返回的情况下,必须事先得到所属部门上级的批准。
第 58 条 进入工作场地的限制
对符合下列任一项的职员,可禁止其进入工作场地或命令其离开工作场地。
(1)带有酒气者
(2)被认定危害安全卫生者
(3)携带非工作所需的火种、利器以及其他危险物品者
(4)妨碍业务,或扰乱公司风纪、破坏秩序,或有其迹象者
(5)其他公司认定有必要限制者
第 59 条 迟 到
职员因伤病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迟到时,必须按规定手续在前一天前向所属部门上级提交申请。但是,由于某些事由无法在前一天前提交申请的情况下,必须在当天工作开始时间前以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络所属部门上级,并在事后按规定手续迅速提交申请。
2 职员在当天工作开始前没有联络出现迟到的情况下,公司认定为并非不得已的情况下,视为无故迟到。
3 迟到(包括无故迟到)的时间部分不支付工资。
4 对无故迟到、未经批准迟到者,作为违反纪律者予以处分。
第 60 条 早 退
职员因伤病或其他不得已事由早退时,必须按规定手续事先向所属部门上级提交申请。但是,由于某些事由无法事先提交申请的情况下,事后必须按规定手续迅速提交申请。
2 职员事先没有提交申请出现早退的情况下,公司认定为并非不得已的情况下,视为无故早退。
3 早退(包括无故早退)的时间部分不支付工资。
4 对无故早退、未经批准早退者,作为违反纪律者予以处分。
第 61 条 私事外出
职员私事外出时应利用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外出的情况下,必须事先得到所属部门上级的批准。
2 不论前项规定,因特别事情需要外出时,在公司认可的情况下,可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在此情况下,职员需事先向公司提交申请。
3 职员事先没有提交申请,工作时间内私事外出的情况下,公司认定为并非不得已的情况下,视为无故私事外出。
4 工作时间内私事外出(包括无故私事外出)的时间部分不支付工资。
5 对无故私事外出、未经批准私事外出者,作为违反纪律者予以处分。
第 62 条 缺 勤
职员因伤病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迟到时,必须按规定手续向所属部门上级提交申请。但是,由于某些事由无法事先提交申请的情况下,必须在当天工作开始时间前以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络所属部门上级,并在事后按规定手续迅速提交申请。
2 职员在当天工作开始前未有联络缺勤时,公司认定为非不得已的情况下,视为无故缺勤。
3 连续7天以上(包括休息日)缺勤的情况下,缺勤事由为伤病时,除前项各条申请之外还必须提交医师诊断书。缺勤事由为伤病以外的事由时,必须提交证明资料或理由书。
4 前项公司认可有必要的情况下,必须提交公司指定医师开具的诊断书。
5 缺勤(包括无故缺勤)的时间部分不支付工资。
6 对无故缺勤、未经批准缺勤者,作为违反纪律者予以处分。
第 63 条 无事故处理或特例处理
因下列任一项不得已缺勤、迟到、早退或外出的情况下,办理规定手续时作为无事故处理。
(1)因工作伤病需要疗养时
(2)职员行使选举权或其他公民权利,或执行公开职务时
(3)被认定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类似灾害,导致交通中断或不可避免的情况时
(4)根据传染病预防法等交通被中断或被隔离时,但本人患病时除外。
(5)公司认可的其他类似事由时
第 4 章 服务纪律
第 64 条 服务的基本原则
职员作为公司一员必须勤奋自觉,认真负责,工作时间内精钻业务,专心工作。
2 运行工作时必须服从指示命令,同事之间相互尊重,团结合作,提高效率,为公司业绩发展做出努力。
3 职员除诚实遵守本规则及本规则附属的各项规定外,必须积极配合公司维持职场纪律及公司内部秩序,维护健全的职场环境。
第 65 条 服务纪律
职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努力营造井然有序的职场环境。
-
职员必须遵守公司规定及业务上的指示、命令,努力提高职场风纪、维持秩序、提高效率,尊重他人,专心本职工作
-
根据业务需要,被要求变更担当业务或支援其他部门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工作时间内专心工作,无所属部门上级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做妨碍其他职员工作的行为
(4)时常注意整理整顿,保持工作场所清洁,防止被盗、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5)注意工作着装仪表(衣服・发型・化妆・饰品・指甲等),时常保持整洁,避免过度华丽。
(6)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公司资金、物品进行提供、出借、赠与及其他的利益授受活动
(7)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第三方收受业务往来公司的财物、餐饮招待等不正当利益。
(8)不得为自己或第三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9)规定的申报事项发生变动时,要尽快申报
(10 根据需要,公司在工作上或维持秩序时对职员所持物品进行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11)在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对公司实施的调查事项职员应给予协助。
(12)不得在工作场所对其他职员有性骚扰言行,不得因被骚扰者做出的应对,对其工作条件造成不利或损害该职员的工作环境
(13)不得因前条性骚扰言行或类似行为,阻碍职员具体工作运行能力的发挥
(14)职员因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赔偿损失。但在过失的情况下因情况而定可减免损害赔偿。
(15)职员应爱护公司车辆、器具及其他物品,节约使用消耗品,谨慎处理并小心保管各类书籍文件
(16)无公司许可,不得以工作以外的目的向他人出借公司设施、或带出公司机械器具、资金及其他物品。
(17)无公司许可,不得带与业务无关的私人物品进入公司
(18)无公司许可,不得在公司设施内举行工会活动、政治活动、宗教活动等无关于工作的活动
(19)无公司许可,不得在公司设施内举行演讲、集会、派发文件、捐款、签名活动等无关于工作的活动
(20)无公司许可,不得开私家车上下班。同样不得借用他人车辆。
(21)在向公司以外人员交付、提交公司文件或物品时,必须获得公司批准
(22)不得在公司规定场所外吸烟
(23)不得带酒气或携带酒类工作
(24)工作中不可饮酒、唱歌、私聊、接打私人电话
(25)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秘密事项,或重要机密事项、顾客信息、职员个人信息以及不利于公司的事项(退职后同样)
(26)无公司许可,不得在在职期间从事其他公司业务或经营个人事业
(27)无公司许可,不得在同行业其他公司工作,或有与公司形成对立的竞争行为。退职后不得有损害公司商业秘密及其他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退职后2年内不得在公司营业区域内就任竞争公司和团体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作为职员签订录用合同或独自成立竞争事业)
(28)不论公司内外,不得有伤害公司名誉、信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 66 条 禁止性骚扰
性骚扰是指在职场对受到性言行做出应对的职员造成工作条件上的不利或因性言行损害其他职员工作环境的行为。
2 前条的职场不仅指工作单位,还包括职员工作运行时的所有场所,不限于工作时间内,还包括实质上被视为职场延长的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
3 第1条中的「其他职员」不限于直接成为性言行受害者的职员,还包括因性言行导致工作环境受到伤害的全体职员。
4 所有职员都应该视其他职员为工作上的平等伙伴,履行维护职场健全秩序和合作关系义务的同时,在职场内不得有如下行为。
(1)不必要的身体接触
(2)有关容貌和身体特征的不必要的发言
(3)有关性和身体方面的不必要的问题
(4)侵犯隐私
(5)散布谣言
(6)强行要求交往・发生性关系
(7)淫秽图片的阅览、分发、布告
(8)对抗议或拒绝性言行的职员实行解雇、不正当的人事考核、配属转换等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9)因性言行导致其他职员工作欲望下降,阻碍职员能力发挥的行为
(10)其他令对方及其他职员感到不快的性言行
5 所属部门上级在了解到部下职员受到性骚扰事实的情况下,不得默认此行为。
6 设置性骚扰咨询及投诉处理窗口,负责人为所属部门上级。
7 不仅性骚扰受害者,所有职员都可以向性骚扰咨询及投诉处理窗口反映情况。
8 依据对应手册,在确认咨询者反映的事实后,所属部门上级根据报告内容,考虑咨询者人权,根据需要对施害者、受害者、上级领导,及其他职员进行事实听取。
9 前项中被要求听取事实的职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10 依据对应手册,作为解决问题的措施,所属部门除惩戒之外可调动施害者岗位,为改善受害者的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采取必要措施。
11 做咨询及投诉对应时,应保护相关人员隐私,不得以投诉事宜或协助确认事实关系为由予以不利处理。
12 性骚扰事件发生时,所属部门上级应通知全体职员,进行教育培训,了解事件发生原因,采取适当措施预防事件再次发生。
第 67 条 个人信息・保守机密的处理
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事项,依据「个人信息处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内容。
2 有关保守机密的相关事项,依据「保守机密规章制度」的规定内容。
第 68 条 电脑等通信设备的管理
为防止公司内部机密、业务方针、顾客信息、职员个人信息等的泄露,或为保持良好的公司电脑环境,根据需要公司可调查服务器等数据。
第 69 条 所持物品的检查
公司为防止机密泄露、贵重品丢失等事件的发生,在必要情况下必要范围内可对职员的所持物品进行检查。
2 前项规定的所持物品检查始终在必要范围内进行,不以犯罪搜查为目的进行。
3 公司进行所持物品检查时,在说明事由的基础上,对该职场所在职员进行统一检查,不限定于对特定职员的检查。
4 职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项所持物品检查的规定。
第 5 章 工 资
第 70 条 工资的原则
工资指支付给职员的劳动报酬。因此,除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职员不工作时不支付工资。
第 71 条 工资的构成
工资的构成如下所示。
工资 基准内工资 基本工资
各种补助 育儿补助
交通补助
基准外工资 工作时间外补助
休息日工作补助
深夜工作补助
第 72 条 工资的支付形式及方法
工资分月工资制或小时工资制,按规定汇款到职员期望的金融机构账户(只限本人名义账户)。
第 73 条 工资的扣除
以下项目从工资中扣除。
-
源泉所得税
(2)健康保险费(包括看护保险费)及厚生年金保险费中被保险者负担部分
(3)录用保险费中被保险者负担部分
(4)根据与职员代表签订的书面协议,从工资中应扣除的部分
第 74 条 工资计算期及支付日
根据截止时期,工资按如下日期支付。
当月1日起至当月末日的工资,于次月末日支付。(末日为截止日期)
上月16日起至当月15日的工资,于次月15日支付。(15日为截止日期)
上月21日起至当月20日的工资,于次月20日支付。(20日为截止日期)
但是,当工资支付日为休息日时,原则在支付日的前一天支付。根据星期不同,也有日后支付的情况,届时公司提前通知支付日期。
2 不论前项规定,符合下列任一项时,根据职员(本人死亡时,依靠死者收入维持生计者)的请求,可在工资支付日前支付过去劳动的工资。
(1)本人死亡、退职、解雇时
(2)充当本人或依靠本人收入维持生计者的生育、疾病、灾害、婚礼或葬礼等的临时费用时
(3)本人或依靠本人收入维持生计者因不得已事由返回家乡1周以上时
(4)因其他特别情况,公司认可有必要时
第 75 条 工资计算期间中途入职退职等
工资计算期间中途入职、退职、休职、复职或休假等情况时,如下列计算公式所示,该月工资按天计算支付工资。
-
基本工资+各种补助
×工作天数
1个月平均规定工作天数
第 76 条 缺勤、迟到、早退以及私事外出的处理
有关缺勤、迟到、早退以及私事外出时间的扣除部分,原则上以1天或1小时工资额乘以缺勤、迟到、早退以及私事外出的总时间数。
-
基本工资
×未工作时间数
1个月平均规定工作天数
第 77 条 休假期间的工资
带薪年假规定的休假期间内,支付规定劳动时间工作时支付的通常工资。
2 下列休假及时间不支付工资。
(1)产前产后休假
(2)育儿・看护休假
(3)育儿时间
(4)生理日或生理时间
(5)生育保健休假等时间
(6)公民权行使时间
(7)就业规则第22条规定的休假期间
3 有关休假期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采取该职员汇款至公司指定账户的方法征收。
4 责任归咎于公司事由时,休假期间支付休假补助。休假补助金额为每日平均工资的60%以上。
第78 条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由公司根据本人年龄、工作年数、工作运行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及社会状况等因素考量而定。
第 79 条 育儿补助
在个别协议中,对特别规定者只在「按时(规定劳动时间)出勤」日出勤时支付1000日元的育儿补助。
第 80 条 交通补助
在个别协议中,对特别规定者只在「按时(规定劳动时间)出勤」日出勤时支付交通补助。
第81 条 变更申报义务、不正当申报
上下班路线及上下班距离发生变更时,应迅速申报至公司。
2 对前项申报出现懈怠,或者通过不正当申报非法领取交通补助等其他工资时,公司要求归还并依据就业规则予以制裁处分。
第82 条 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如下列计算公式所示进行计算。
※各种补助中,交通补助除外。
(1)工作时间外加班工资的计算(超过法定劳动时间工作的情况)
-
基本工资+各种补助
×1.25×法定时间外工作时间数
1个月平均规定工作天数
(2)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法定假日工作的情况)
-
基本工资+各种补助
×1.35×法定假日工作时间数
1个月平均规定工作天数
(3)深夜加班工资的计算(晚上10点至凌晨5点工作的情况)
-
基本工资+各种补助
×0.25×深夜工作时间数
1个月平均规定工作天数
第83 条 工资评定
有关基本工资及各种补助等的工资评定(加薪及减薪),原则在每年4月份进行,根据公司业绩及职员工作业绩等考量而定。但仅限定在4月1日工作年数达到6个月以上的职员。
2 除前项规定外,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可临时进行工资评定。
第84 条 奖 金
公司原则上不支付奖金。但是,根据公司各季度业绩情况有可能支付奖金。
2 支付奖金时,奖金金额根据职员本人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评定结果及公司业绩综合考量而定。
第 6 章 安全卫生及灾害补偿
第 1 节 安全卫生
第 85 条 提高安全卫生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和改善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为职员提供舒适的职场环境。
2 职员必须遵守安全卫生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指示,积极配合公司措施,推进安全确保及维护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 86 条 安全卫生教育
在因录用和配置变更等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对职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 87 条 灾害预防
为预防灾害,职员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作业前对机械设备、工具、车辆等进行检查,发现故障或危险情况时停止使用,立即向公司汇报并服从公司指示
(2)作业时规定使用保护器具或佩戴防护工具时,必须使用佩戴
(3)作业中严格遵守规定的作业动作、步骤及方法
(4)不得卸下安全装置使其无效
(5)按照规定方法慎重处理煤气、电、有害物、爆炸物等
(6)不在规定以外的地方吸烟
(7)定期整理整顿,不在通道、安全出入口、灭火处摆放其他物品
(8)未经许可不可燃火、使用其他烟火,同时充分注意油及煤气的使用
(9)有关人员以外不得进入有害规定场所
(10)如果发生或可能发生紧急灾害的情况下,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联络相关人员,努力将灾害控制在最小程度
(11)为确保安全和保健卫生,根据需要可向公司献计献策,努力提高安全卫生水平
(12)除前项各条外,还应遵守公司为确保安全卫生制定的其他事项
第 88 条 健康体检
公司为职员定期安排入社及每年1次的健康体检(从事深夜劳动其他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第13条第1项第2号规定的工作人员为每6个月1次)。
2 除前项规定的健康体检外,对于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害工作的职员,安排有关特别项目的检查。必要情况下对全体职员或一部分职员安排临时健康体检或预防接种。
3 职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项各条规定的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
第 89 条 健康体检结果的通知等
公司通知职员健康体检结果。
2 公司根据健康诊断结果,为维护社员健康采取必要措施。听取参考医师意见,根据需要对该职员采取变更工作场所、转换工作内容、缩短工作时间、减少深夜工作次数等措施。在此情况下,职员必须服从公司命令。
3 依据前项措施,对未工作部分不支付工资。
4 职员应在接到健康诊断结果通知后,根据医师的意见指导,为推进自身健康卫生做出努力。
第 90 条 医师面谈指导
除休息时间,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1个月工作超过100小时,且被承认为疲劳积累的职员(1个月内接受过面谈指导,医师认可无需再接受面谈指导的职员除外)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公司承担费用安排医师面谈指导。在此情况下,职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 公司安排前项面谈指导时,为维护社员健康采取必要措施。听取参考医师意见,根据需要对该职员采取变更工作场所、转换工作内容、缩短工作时间、减少深夜工作次数等措施。在此情况下,职员必须服从公司命令。
3 依据前项措施,对未工作部分不支付工资。
第 91 条 禁止患病者工作
职员符合下列任一项时,根据医师意见,可禁止其工作。在此情况下,职员必须服从公司命令。
(1)患有可能导致疾病进展的传染疾病时
(2)由于工作原因可能导致心脏、肾脏、肺等疾病病情显著恶化时
(3)患有上述各项类似疾病,或厚生劳动大臣确定的疾病时
2 前项禁止工作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 92 条 传染疾病的申报
职员本人或同居者或周边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及类似疾病的情况下,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并等待相关指示。
第 2 节 灾害补偿
第 93 条 灾害补偿
职员因工作事由负伤或患病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基准法规定给予疗养补偿、休假补偿、残疾补偿。或因工作事由负伤或患病导致死亡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基准法规定给予家属补偿的同时支付丧葬费。
2 根据前项规定领取补偿者,因同一事由领取的保险支付与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规定的灾害补偿相近的情况下,其价格上限不适用前项规定。
第 94条 结算补偿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75条的规定,因工作伤病接受疗养补偿的职员,疗养开始后经过3年仍未痊愈的情况下,公司支付1200天的平均工资作为对该职员之后的伤病补偿结算。
2 该职员疗养开始后经过3年或同日后领取或将要领取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规定的伤病补偿养老金的情况下,可替换为补偿养老金规定。
第 95 条 通勤灾害
职员在上班途中负伤、患病、或死亡的情况下(以下此条内简称「灾害」),根据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的规定领取保险金。
2 不论前项规定,依据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当此灾害不能获得所属管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认定的情况下,职员不能领取保险支付。公司不对职员做有关此灾害的补偿。
第 96 条 工作灾害和民事损害赔偿
与本章规定的灾害补偿不同,职员或其家属在领取公司另行计算的金额的情况下(以下简称「劳灾最高补偿金」),领取劳灾最高补偿金的工作灾害补偿后,不得向公司提出其他任何一切索赔。
2 职员或其家属,在领取劳灾最高补偿金时,必须向公司提交放弃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文件,不提交文件的情况下,不支付劳灾最高补偿金。
3 本条规定的家属作为民法继承人,依据本条规定领取补偿金等的权利不得转让或抵押。
第 97 条 第三方行为灾害和支付调整规定
因第三方行为引起工作灾害、通勤灾害时,依据本章规定公司以第三方补偿金额作为上限进行补偿,并获得领取补偿者对第三方拥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职员本人就有关灾害赔偿与第三方达成合意时必须事先获得公司批准。
2 因第三方行为引起工作灾害、通勤灾害时,职员本人因同一事由从第三方领取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以其价格为上限,公司不依据本条规定进行补偿。
3 第1项中公司获得的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第2项中本人领取的第三方损害赔偿金额中各自包括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或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额。
第 7 章 奖 惩
第 1 节 表 彰
第 98 条 表 彰
职员符合下列任一项时,公司经过审批之后给予表彰。
(1)严格遵守工作章程,品行端正、业务精益求精、工作热情,被认定为其他职员模范榜样时
(2)防灾害于未然或在灾害中立有特别功绩,将灾害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时
(3)工作上进行了有益的发明、改良,或有过贡献、提案时
(4)在社会上立功,为公司提高名誉和信用时
(5)长年无事故持续工作时
(6)有类似于上述各项诚实品行或功劳时
第 99 条 表彰方法
除奖状之外,还以奖品或奖金的形式给予表彰。
第 2 节 惩 戒
第 100 条 惩戒种类、程度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一惩戒事由的情况下,根据其事由情节,予以以下惩戒处分。
(1)警告:提交检讨书,以儆将来。
(2)减薪:提交检讨书,予以减薪。1次事件的扣除额度在平均工资1天金额的一半,总额在一工资支付期内工资总额的10分之1的范围内扣除。
(3)停止出勤:提交检讨书,停止30天以内的出勤。出勤停止期间不支付工资。
(4)降职、降级:罢免・降低职务,以及降低资格等级处分,或同时予以两种处分。
(5)劝退解雇:劝告本人提交退职申请。劝告日起7天内不提交退职申请的情况下,予以解雇。
(6)惩戒解雇:不设预告通知期限,即刻解雇。所属管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认定的情况下,不支付解雇预告补助。
2 对有惩戒情节的职员进行必要事实调查时,在惩罚处分决定前,公司可命其在家待命。
第 101 条 惩戒事由
职员符合下列任一项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谴责、减薪、停止出勤或降级的处分。
(1)违反公司各项规定,其情节不严重时
(2)违反本规则有关服务纪律的规定,其情节不严重时
(3)违反本规则有关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其情节不严重时
(4)违反本规则有关保护个人信息・机密信息的规定,其情节不严重时
(5)违反本规则有关需经许可事项的规定,其情节不严重时
(6)违反本规则有关预防灾害的规定,其情节不严重时
(7)无正当理由,无故迟到、无故早退、无故私事外出或无故缺勤时
(8)无正当理由,屡次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守等不诚实工作情节时
(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所属部门上级或负责人指示命令、通告公示时
(10)上下班出勤记录委托他人,或接受委托时
(11)懈怠提交工作手续及其他资料时
(12)因过失、业务上的失误,给公司带来损害时
(13)品行不良,扰乱公司内部秩序或风纪时
(14)故意阻碍工作效率,或妨碍工作运行时
(1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所持物品检查等工作行为时
(16)因监督不周造成重大失误,部下受到惩戒处分时
(17)对待工作没有热情或诚意,因懈怠给工作带来影响时
(18)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恶劣违反交通法规时
(19)粗鲁对待公司所有物,给公司带来损失时
(20)其他类似上述各项行为时
2 职员符合下列任一项时。予以惩戒解雇。
(1)屡次违反公司各项规定,或情节严重时
(2)屡次违反本规则有关服务纪律的规定,或情节严重时
(3)屡次违反本规则有关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或情节严重时
(4)屡次违反本规则有关保护个人信息・机密信息的规定,或情节严重时
(5)屡次违反本规则有关需经许可事项的规定,或情节严重时
(6)屡次违反本规则有关预防灾害的规定,或情节严重时
(7)无正当理由无故缺勤14天以上,且不听从出勤督促时
(8)因故意、懈怠或重大过失造成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时
(9)予以惩戒后仍无服从之意时
(10)被惩戒者1年内被视为再次有符合惩戒处分的行为时
(11)被录用时伪造姓名和重要经历,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时
(12)在职场内或类似场所发生暴力、威胁、伤害、以及其他类似行为时
(13)在职场内或类似场所发生触犯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类似行为,其事实情况明确时
(14)盗窃他人财物,或盗窃未遂时
(15)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受贿或收取财物及其他利益,或供应财物时
(1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设备及机械器具、其他物品损坏、减少,或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
(17)将公司财物供私人使用,或非法盗窃时
(18)因恶劣违反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交通法规,发生的事故给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时
(19)品行不良,严重扰乱公司内部秩序或风纪时
(20)故意懈怠或伪造提交工作手续及其他资料时
(21)对外泄露公司机密、业务方针、顾客信息、职员个人信息以及不利于公司的事项
(22)无公司许可或命令,在在职状况下从事其他公司、其他事务所外部团体业务或经营个人事业时
(23)其他类似上述各项行为时
3 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情况时,视情况而定,予以减轻或劝退解雇的处分。
第 102 条 教唆及帮助
教唆、帮助其他职员实施本规则惩戒事由中的违规行为时,对其予以与违规者相同的惩戒处分。
第 103 条 加重惩戒
被惩戒者之后1年内再次有符合惩戒处分的行为,或同时发生2件以上符合惩戒处分的行为时,予以加重惩戒。
第 104 条 损害赔偿
职员因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对该职员可要求全部或部分赔偿。但不因该职员给予赔偿而免受本规则的惩戒处分。
2 职员退职后,对该职员在在职期间的行为引起的损失也同样处理。
3 该职员不进行赔偿的情况下,要求其身份保证人赔偿。
第 105 条 撤销同意退职批准
对公司已经批准同意退职的职员,在退职之前,发现有符合惩戒事由的情况下,公司可撤销同意退职批准并进行惩戒处分。
第106条 告 发
如果公司知道职员有违反刑法及其他法规法令行为的情况下,将对相关机构进行告发。
第 8 章 教育培训
第 107 条 教育培训
为了提高职员对工作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公司对职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
2 公司要求职员接受教育培训时,职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 职员有义务接受公司教育培训的同时,也要努力自我启发,积极致力于自我钻研及自我职业能力的开发和提高。
附 则
本规则的规定内容,每3年进行一次审核。关于内容的修改和废止,由代表董事或指定者制作方案,并听取职员过半数代表的意见。
本规则自平成27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则附带以下规章制度。
1. 关于育儿・看护休假等的规章制度